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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二)
发布时间: 2015-04-20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赖继红、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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