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人才理念
招聘信息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6.29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现行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8100002504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001371181571

2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资金安全。若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贷款、关联交易事项:

……

5、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贷款、关联交易事项:

……

5、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拟对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5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还应当在通知中公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返回 >> 
 
首页 | 关于利民 | 产品介绍 | 人才招聘 | 企业新闻 | 公司公告 | 联系我们 | 投资者关系 | 利民商学院 | English 【后台管理】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C)2015 网络支持 中国化工网 生意宝 著作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