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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4.12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巩固市场地位、给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其市场份额的战略举措,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公司”)购进百菌清等,并将代森类等产品与百菌清搭配销售。

    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李新生、李媛媛和陈新安回避表决,以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预计发生额

2017年度

 (不超过)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采购产品

百菌清等

 6,000.00

1,470.66

89.92

合计

 

 

6,000.00

  1,470.66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采购新河公司百菌清金额为631.98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新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思勉;注册资本为6,527.21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百菌清及有关的各种杀菌剂及间苯二甲腈等相关的化工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住所在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9号。

新河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媛媛和陈新安为新河公司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情形。

(二)关联方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总资产

2017年12月31日

  净资产

2017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017年度

净利润

2017年度

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40,032.02

21,325.87

25,224.97

2,645.8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内容为:公司向新河公司采购百菌清等。

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百菌清属于内吸性杀菌剂,与公司主要属于保护性杀菌剂的代森类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互补性。公司从新河公司购进百菌清、并将代森类等产品与百菌清搭配销售,是为巩固市场地位、给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其市场份额的战略举措;同时,新河公司也可利用公司的销售渠道扩大百菌清产品的销售规模。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进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公平和公正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信息披露是充分的,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研发生产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且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不存在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交易预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2018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利民股份2018年预计的与新河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利民股份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利民股份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预计201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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