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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9.15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至2018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蔡宁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的投票权(详见2018年8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截止征集时间结束,公司未收到股东发给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07,184,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1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07,150,4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0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044,5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010,3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48,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11,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48,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11,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48,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11,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刘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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