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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7.29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进行了预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李明先生减持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情况

1、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李明先生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70,011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李明

大宗交易

2019.7.23-7.26

14.06

3,863,000

1.3626%

3、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李明

合计持有数量

61,990,500

21.8661%

58,127,500

20.5035%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61,990,500

21.8661%

58,127,500

20.5035%

限售股

0

0

0

0

二、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李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减持数量:上述人士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每12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2)减持方式: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上述人士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上述人士将在每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完毕。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公告程序;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二)李明先生在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作出的股份不减持承诺如下:

自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日,李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持续期间,李明先生将继续履行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2、李明先生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公司将根据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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