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日-2015年8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至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9,623,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58,0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2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6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612,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547,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6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80%。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许宜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61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许宜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61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赖继红、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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