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9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15:00至2015年10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4,231,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4,231,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39,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39,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新生先生、孙敬权先生、李媛媛女士、陈新安先生、许宜伟先生、杜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1 选举李新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2 选举孙敬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3 选举李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4 选举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5 选举许宜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6 选举杜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超鹏先生、张晓彤先生、夏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1 选举吴超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2 选举张晓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3 选举夏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039,8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向真先生、尚鸿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王向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2 选举尚鸿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74,231,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上述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志刚、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 |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imin Group Co., L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