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新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立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
254,501,473.18 |
218,262,216.56 |
16.6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9,106,195.31 |
14,119,085.15 |
106.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9,974,389.39 |
13,973,997.78 |
42.9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40,555.29 |
-28,461,282.12 |
95.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15 |
46.6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15 |
46.6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69% |
2.11% |
1.58%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1,245,366,493.28 |
1,151,142,023.00 |
8.1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801,278,073.28 |
770,917,111.23 |
3.94%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37,920.0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0,885,188.08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03,967.0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611,495.16 |
|
合计 |
9,131,805.92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2,583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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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李明 |
境内自然人 |
28.05% |
36,465,000 |
36,465,000 |
|
|
||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9.15% |
11,895,000 |
0 |
|
|
||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0% |
7,020,000 |
0 |
|
|
||
李新生 |
境内自然人 |
4.98% |
6,475,040 |
6,475,040 |
|
|
||
段金呈 |
境内自然人 |
3.60% |
4,681,000 |
0 |
质押 |
4,680,000 |
||
孙敬权 |
境内自然人 |
2.59% |
3,360,500 |
2,520,375 |
|
|
||
张清华 |
境内自然人 |
2.59% |
3,360,500 |
3,360,500 |
|
|
||
周国义 |
境内自然人 |
2.37% |
3,086,500 |
0 |
质押 |
700,000 |
||
胡海鹏 |
境内自然人 |
2.15% |
2,793,500 |
1,680,250 |
|
|
||
马长贵 |
境内自然人 |
1.95% |
2,538,250 |
0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89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1,895,000 |
|||||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020,000 |
|||||
段金呈 |
4,681,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681,000 |
|||||
周国义 |
3,086,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86,500 |
|||||
马长贵 |
2,538,25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38,250 |
|||||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万向信托-期期1号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345,112 |
人民币普通股 |
1,345,112 |
|||||
胡海鹏 |
1,113,250 |
人民币普通股 |
1,113,250 |
|||||
孙涛 |
1,060,225 |
人民币普通股 |
1,060,225 |
|||||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万向信托-期期汇聚1号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026,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26,000 |
|||||
孙敬权 |
840,125 |
人民币普通股 |
840,125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1.李明、李新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鲍九鼎(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孙敬权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张清华为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胡海鹏为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孙涛为历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4.本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较期初增减 |
原因 |
应收账款 |
46.96% |
主要原因系期末处于销售旺季,回款滞后。 |
其他应收款 |
-32.53% |
主要原因系本期末应收出口退税减少。 |
其他流动资产 |
-93.44% |
主要原因系期末增值税留抵数用完。 |
在建工程 |
97.86% |
主要原因系本期在建工程后续投资增加。 |
应交税费 |
40.4% |
主要原因系应缴增值税等税金增加。 |
专项储备 |
283.53% |
主要原因系年初安全生产基金计提比例较大。 |
利润表项目 |
较上年同期增减 |
原因 |
销售费用 |
71.77% |
主要原因系本期运输费用增加。 |
财务费用 |
81.2% |
主要原因系汇兑损失较上年增加。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9829.17% |
主要原因系本年因缴纳增值税产生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325.61% |
主要原因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 |
投资收益 |
199.35% |
主要原因系参股公司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提高。 |
营业利润 |
43.45% |
主要原因系投资收益增加较多。 |
营业外收入 |
5687.09% |
主要原因系本期补贴收入增加较多。 |
营业外支出 |
945.11% |
主要原因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和捐赠支出增加。 |
净利润 |
106.22% |
主要原因系补贴收入和投资收益增加。 |
所得税费用 |
118.14% |
主要原因系利润总额增加。 |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346.14% |
主要原因系本期汇兑损失较上年增加。 |
综合收益总额 |
105.23% |
主要原因系净利润增加。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较上年同期增减 |
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5.99% |
主要原因系本期购买商品和支付现金减少。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07% |
主要原因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支付现金减少。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5.22% |
主要原因系上期因IPO募集资金较多。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截止2016年1月26日收盘,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共计买入公司股票35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725%,成交均价为28.219元/股,成交金额为9,998,129.15元。
2.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275.4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990.06万元人民币,其中李新生拟以人民币28,012.46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207.43万股股票。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62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于2月19日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3.公司与委内瑞拉对外贸易公司(CORPOVEX)在4月12日签订了农用化学品采购合同,该项目总金额为46,935,111.42美元 (按照 2016年4月1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4616 元计算,约合人民币30,327.59万元)。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董事会审议 |
2015年07月16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45】 |
员工持股完成股票购买 |
2016年01月28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6-003】 |
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审查反馈意见 |
2016年01月29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6-004】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回复 |
2016年02月19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6-011】 |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
2016年03月21日 |
巨潮资讯网 |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 |
2016年04月25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6-039】 |
与委内瑞拉对外贸易公司签订农用化学品采购合同 |
2016年04月14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6-036】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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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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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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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股份限售承诺 |
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不遵循上述承诺,其本人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使得相关事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发生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本人不能在公司领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且不能提出辞职和出售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此期间无表决权。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
2015年01月13日 |
2015年01月27日至2018年01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公司不遵循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将首先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如能)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将不在发行人处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 |
2015年01月13日 |
2015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26日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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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5年01月13日 |
2015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26日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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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股份减持承诺 |
股份减持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不遵循上述承诺,其本人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使得相关事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发生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本人不能在公司领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且不能提出辞职和出售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此期间无表决权。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除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
2015年01月13日 |
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01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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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减持承诺 |
股份减持承诺:本公司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如本公司不遵循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将首先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其后将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如能)及履行完毕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将不在发行人处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益。如本公司不遵循减持计划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造成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损失。 |
2015年01月13日 |
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01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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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份减持承诺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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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同业竞争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份、股权和其他权益。 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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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关联交易承诺:1.对于公司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情况。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3.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利用本人/本中心/本企业的影响发生关联交易。4.如因本人/本中心/本企业的关联关系使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受到损失,本人/本中心/本企业愿承担赔偿责任。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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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其他承诺 |
竞业禁止声明: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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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如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在相关事项发生之后三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加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孳息之和与董事会关于回购股份公告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如果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由此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全额回购股票或未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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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其他承诺 |
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如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发行人未能全额回购股票或未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将为上述事项在相关会议决议中必须投赞成票。若因本人原因导致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在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后赔偿公司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发生改变。 |
2015年01月1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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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16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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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16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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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承诺 |
1.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
2016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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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李新生、李媛媛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承诺 |
1. 本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2. 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
2016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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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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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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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是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50.00% |
至 |
100.00% |
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4,528.47 |
至 |
6,037.96 |
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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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2016年以来,公司补贴收入和投资收益增多,募投项目产能释放。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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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imin Group Co., L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