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8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76,6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9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76,50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5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965,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77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6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2、《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6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6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李媛媛和陈新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6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公司2016-2020年战略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志刚、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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