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54,576,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200%。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一、非公开发行情况和股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16号文《关于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32,103,953股股份,其中李新生获配数量为11,834,583股,南通丰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数7,596,113股,宁波亿华合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数量为6,341,529股,九江志元胜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获配数量为6,331,728股。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16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4,708,953股。
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108,953股(扣除600,000股回购股份后)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2018年6月12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因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由32,103,953股调整为54,576,720股。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83,957,570股。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54,576,7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9.22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李新生、宁波亿华合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丰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九江志元胜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54,576,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2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质押或冻结数量(股) |
1 |
李新生 |
31,126,359 |
20,118,791 |
7.09% |
13,955,400 |
2 |
宁波亿华合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780,599 |
10,780,599 |
3.80% |
10,780,599 |
3 |
南通丰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913,392 |
12,913,392 |
4.55% |
12,913,392 |
4 |
九江志元胜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763,938 |
10,763,938 |
3.79% |
10,763,938 |
合 计 |
65,584,288 |
54,576,720 |
19.22% |
48,413,329 |
注:李新生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其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高管锁定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9,323,360 |
27.93% |
-39,857,929 |
39,465,431 |
13.90% |
高管锁定股 |
19,766,640 |
6.96% |
14,718,791 |
34,485,431 |
12.15% |
首发后限售股 |
54,576,720 |
19.22% |
-54,576,720 |
- |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4,980,000 |
1.75% |
- |
4,980,000 |
1.75%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4,634,210 |
72.07% |
39,857,929 |
244,492,139 |
86.10% |
三、总股本 |
283,957,570 |
100.00% |
- |
283,957,57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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